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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违反《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2025-08-15 16:27:05 作者 : manager 浏览 : 评论
新的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法规、规章的制定质量,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条例》增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审查事项,对于纠正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将具有明显功效。
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为代表的垄断利益集团,一再利用2021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制度大做文章。它们打着政府旗号,盗用国家信誉,霸凌法律法规,大肆辱骂合法合规的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将会把它们欺上瞒下、违法违规、假冒国务院名义的丑行,彻底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破坏营商环境,背离国家“放管服”重大决策
 《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二)是否超越权限;(三)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五)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管理事项,并多次就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1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擅自增加了26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10项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项目、3项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国家反复强调要退出的水平评价类项目,始终没有退出目录,目录中的项目反而越变越多。这样的目录显然混淆了准入类和非准入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概念,阻碍了职业资格领域的“放管服”改革。
前文分析,人社部门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制度,更是将人社部门招募的3.6万家无资质的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与合法合规的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JYPC分为嫡系和旁系。将真的说成假的,假的说成真的;将正品的说成山寨的,山寨的说成正品的;将合法的说成不合法,不合法的说成合法;将国家不认可的说成国家认可,国家认可的说成国家不认可。
违反上位法规定,属于越权发文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当作垄断利益集团违规发证的保护伞,而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另外设置一套人社部门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制度,妄称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有去它们那里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
前文已经详细论述,此等行径,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部门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谁对谁错?谁合法谁不合法?一目了然。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发布,附件第152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项目名称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也就是说,审批改备案,需要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只能是“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即颁发国外证书)”和“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即颁发准入类证书)”。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从来没有被列入行政许可。人社部门的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制度,妄图以备案的形式将国内的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纳入到自己的垄断利益集团体系中。这一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扩大了人社部门的职权,属于越权发文。既侵犯了JYPC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人社部门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制度,是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利益集团越权发文、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阻碍党中央国务院政令贯彻落实的政策性腐败的典范,必须早日废除。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利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混淆概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谋利的非法行径,必须尽快纠正。
违背法定程序,应当立即废止
2023年4月25日,根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经过一年的立案调查,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决定书明确表述如下“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发布虚假广告不成立。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也就是说,JYPC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与不去人社部门备案都是合理合法的,得到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只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才对JYPC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管辖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对JYPC没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管辖权。官办发证机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企图利用没经国务院备案的文件,消灭法律手续齐全的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显然违背法定程序。这也是他们18年来,使出浑身解数,也没有办法消灭JYPC的根源所在。
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在落实“有错必纠”方面,条例优化移送审查程序,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司法部将重点关注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加强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问题研究,视情况开展联合审查、专项审查。
如今,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层出不穷,不利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法令兴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哀”,简政放权,主要是减少行政干预,要把权放给市场。2021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人社部门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制度,不仅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还让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惠企政策很难落实。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只会让中央的声音到了地方和部门,就“跑了音”“走了调”,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性、操作性、实效性。
目前,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正在实名举报诋毁JYPC的官谣组织制造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面对抹黑诋毁JYPC的行为,JYPC誓将维权和举报行动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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